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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敢再看不起眼前这个辩护胜率不足30%的“菜鸡律师”。
“审判长,对于对方律师所说,我方始终认为,我方当事人的行为不足以构成遗弃罪。”
蒋大平的辩护律师率先站了出来,主动说道:“按照刑法规定,遗弃罪的构成对象只有三类人。”
“分别是因年老、伤残、疾病等原因,丧失劳动能力,没有生活来源的;虽有生活来源,但因病、老、伤残,生活不能自理的;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,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。”
“而按照我们的了解,冯翠花虽然没有了劳动能力,但每个月都享受了低保……”
这个辩护点……
是他找了很久法律条文,才找到的。
遗弃罪的司法解释专门规定。
只有遗弃了这三类人,才构成犯罪。
而冯翠花具备生活来源,可以维持生活,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类。
紧接着。
蒋二平的辩护律师也上场,将他的辩护点讲了出来:“按照遗弃罪的刑法规定,该犯罪行为的动机应当是故意且卑劣的,而非故意遗弃的行为,不能判定为遗弃罪。”
“我方当事人,曾表明数次想要承担赡养责任,只是因为种种客观原因,才造成了双方误会。”
“但我方行为的动机并非是卑劣的,不能简单的以遗弃罪来定罪。”
他提出的这个理论……
其实是大多数刑事罪名里,都有所规定的。
即行为动机,需要出自于故意,且目的卑劣。
比如说故意杀人罪,一方面需要主观故意,另一方面还需主观动机极为卑劣。
若仅仅是双方口角,过于激动而杀人……
则归类于激情杀人。
杀人动机并没有特别卑劣,属于临时起意。
因此。
此类杀人行为,应当从轻审判。
这也是为什么……
许多律师在为杀人犯辩护的时候,会朝着激情杀人的方向辩护。
激情杀人的动机卑劣程度,比起情杀、泄愤杀人、虐杀等行为,判决更轻。
“我方认为,遗弃罪的判定,应当符合情节恶劣,在司法解释里,情节恶劣包含因遗弃而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;因遗弃而流离失所,沿街乞讨;因遗弃而穷困潦倒;因遗弃而自杀……”
蒋三平的辩护律师也继续上前,说出了新的辩护观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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